【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路径分析——基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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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优先权是指所有具备优先行使或优先实现效力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一种以优先实现为内容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民法赋予特定人享有的,由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优先权包括先取特权优先申请权优先受让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租权等。在性质上,民事优先权既不能笼统地归入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也不能简单地归入物权或债权。民事优先权也不只是权利的一种效力,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优先权;民事权利;民事优先权;优先效力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the Priority of Civil Law

  英文摘要The priority of civil law is a concept about all the civil rights of the effect of preferential exercise and the effect of priority. It is mainly a benefit which means preferential realizing. The kind of benefit which is given to some particular persons by civil law is confirmed and protected by civil law. The priority of civil right includes 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priority of application,priority of purchase, and priority of accepting leases,etc. Naturally, the priority of civil law belongs to neither substantive rights nor procedural rights. Priority is not just the rights preferential effect but a new type of independent right.

  英文关键词Priority; Civil Right;Priority of Civil Law;the Effect of Priority

  民事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1,又称嫁资或妻物的索要优先权priviligium exigendi2123126,后经法日本民法继承和深化,得到了发扬光大,形成了独立的民事权利体系。优先权制度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立法思想和现代民法关注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家民法的趋势。但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对于优先权的概念及性质,学者们观点分歧仍然很大,世界各的立法例也不尽相同。本文旨在就民事优先权的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关于优先权的概念,到目前为止综合起大约有如下几种观点1.优先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权利的一种效力。如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334;2.优先权即担保物权。如江教授认为优先权是指在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4451; 3.优先权即商标的优先申请权1;4.优先权是特种债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即日本民法的先取特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如申卫星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人的总财或特定动不动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5王利明教授认为,优先权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6134。日本法等的立法也持此种观点。如法民法典第2095条优先权,为依债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5.优先权指抵押权和先取特权。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02906条。6.优先权是一种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即凡有权利冲突的地方就有权利优先性的考量,便是优先权。如蔡福华先生认为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77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观点,笔者发现真正的问题在于不同观点对民事优先权的范围的界定不一致,也就是说,大家讨论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针对的是担保物权,优先权指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第二种观点指的也是担保物权。第三种观点的优先权是工业权的优先申请权,只是民事优先权的内容之一。第四种观点的优先权范围只是先取特权。第五种观点优先权的范围开始超越先取特权,定位为抵押权与先取特权。而第六种观点针对具备优先效力的所有民事权利。概念的外延不统一,概括出的内涵肯定也会不一致。因此,确定民事优先权的范围是对其进行定义的前提条件。

  那么,民事优先权的范围或外延应该是什么?或者说民事优先权应包括哪些类型的权利呢?本文通过各立法例进行分析。

  因英美法系并无优先权制度尽管有相关的判例,下面主要以大陆法系的日本法意大利德等家的民法典以及我的相关立法为例。

  1.日本民法典对优先权的规定在第八章先取特权第303341条。其第303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人的财,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并把先取特权分为一般先取特权动特别先取物权不动特别先取特权三大类别。

  2.法民法典对优先权的规定集在第十八编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第二章优先权第2095条第2113条内容。其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指,依债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并在随后的条款将优先权分为动一般优先权动特别优先权不动一般优先权不动特别优先权四大类别。

  3.意大利民法典对优先权的规定集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里的第三章财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担保的保护方法之第二节先取特权第2745条第2783条。第2741条规定优先权的法定原因包括先取特权2745质权2784抵押权2808。第2745条规定先取特权2741是法律鉴于债权原因而赋予。但是,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设立,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意2766,也可以基于公示的特别形式27622810。

  4.德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优先权或先取特权,仅在第三编的第六章第10941104条里规定了先买权。将先买权规定为与所有权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并列的一种权利。

  5.我还没有制订民法典,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当。例如第分别规定了有人的先买权和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规定了被执行财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优先权;第规定的特殊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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